市民花了24.98万元,高高兴兴购买了一辆全新的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按规定,车主5个月后去特约维修店为爱车进行首次免费强制保养。这时车主傻了眼:花24.98万买来的新车竟是行驶了5268公里的二手货。车主找到销售公司讨说法,最终无功而返。无奈的车主将销售公司和卖车给销售公司的第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近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退还顾客购车款24.98万元,并惩罚性赔偿顾客24.98万元。
“新车”已经行驶5268公里
2004年3月19日,家住江北的市民吴先生到某汽车贸易公司看车,经过一翻比较,他相中了一台价值24.98万元的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
随即,吴先生与该销售公司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表示,吴先生从销售公司购买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车价24.98万元。之后,吴先生交了首付款7.58万元,余款17.4万元在36个月内付清。
2004年8月,吴先生按照规定,将车送到北京现代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首次免费强制保养时,才发现该车已经在2004年3月1日进行过强制保养,而且根据当时特约服务店的记录,当时该车已经行驶了5268公里。
找销售公司讨说法无功而返
这时吴先生纳闷了,明明是3月19日自己买的新车,怎么会在3月1日就行驶了5268公里,而且还已经做过保养了呢?带着疑问,他找到销售公司。据吴先生称,他多次找销售公司以及其相关的深圳市鹏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鹏峰公司)未果。
销售公司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多次协商未果,2005年3月31日,吴先生一纸诉状将两公司告上法庭,并请求两被告公司退还他购车款和贷款所付利息,并进行双倍赔偿。
江北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销售公司称,吴先生的车确实是该公司卖给他的,车价是24.98万元。但公司并没有欺骗吴先生,因为该车从鹏峰公司进货时,对方称是新车,所以他们告诉吴先生车是新的。销售公司称他们自己也是受害者。
而被作为第三人的鹏峰公司的观点很简单,他们对吴先生与销售公司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知,也与他们公司无关。
法院判销售公司存在欺诈
经过审理,近日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销售公司将车销售给吴先生之前,已行驶5000多公里,且经过了首次免费强制保养,而销售者销售该车时,却故意不将前述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吴先生,使吴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付款购车。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本案销售者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因此,销售者销售公司应退还原告吴先生24.98万元车款,同时,应支付贷款17.4万元的相应利息。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据此,销售公司应给予原告吴先生惩罚性赔偿24.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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