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呈现“井喷式”的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04年年底,信用卡发行量突破1000万张,人民币透支余额接近300亿,年度增长率分别超过100%和500%。信用卡具有的无担保循环信贷的特性,以及贷款实际发生的非计划性、无固定场所、授贷个体多、单笔金额小等特点,决定了它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而信用卡较高的透支利率,又使其能够产生远高于其他银行业务的丰厚收入。在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情况下,信用卡能否成为有价值的金融产品,关键在于对风险和收益的平衡;能否有效驾驭和管理好风险这把双刃剑,使其成为业务利润的源泉。
然而,当前我国信用卡的发展却是处在全国性个人征信体系缺失、监管法规政策尚不完善的现实环境下,这是否会存在系统性风险?近期内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集中显现的可能性?应当怎样规避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及早探讨这些问题,对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防止类似香港信用卡坏账率短期内急剧增加、韩国爆发“信用卡危机”等问题在我国的发生,无疑将提供重要的启示。为此,我们特意编发这组稿件,以引发业界对这些问题更进一步的思考。
信用卡系统性风险能避免吗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一个事件在由众多交易主体、交易工具构成的交易系统中引起一系列连续损失的可能性。相对于个体风险,风险的溢出和扩散是系统性风险的主要特征,系统性风险发生时,整个交易系统的风险和收益呈现出显著的不对称性。考察我国信用卡业务实践,可以发现,我国在近期内缺乏信用卡业务形成系统性风险的必要条件。
我国信用卡业务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经营风险可控。
尽管在信用评估手段、坏账核销政策等诸多环节,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实践运作与国外先进模式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但总体看,发卡机构的经营风险完全可控:首先,由于信用卡业务在我国刚刚兴起,潜在优质持卡人数量庞大,各发卡机构能够在有效开拓市场的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因此普遍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其次,我国发卡机构都对信用卡单日取现的最高次数、最高额度,以及单张信用卡累计取现的最高额度制定了明确标准,这些措施保证了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费支付。通过对每笔交易的实时授权,特别是增加信用卡消费支付可选密码功能,发卡机构能够有效规避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最后,随着持卡人用卡信息、还款信息的积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个人信用的分析判断水平将不断提高,从而能通过动态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进行积极的风险管理。此外,我国信用卡都具备循环信贷功能,持卡人可以更加灵活地规划资金运用,发卡机构的经营风险也相应降低。
信用卡不具备高额取现、结余转户等功能,经营风险难以在发卡机构间大规模传递。
观察香港、韩国等信用卡业务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国家或地区,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发卡机构在年费、商户佣金等方面的收益不断下降,为提高贷款利息方面的收益,同时争夺持卡人的存量市场,发卡机构都积极拓展信用卡的直接贷款功能。其中,香港的发卡机构普遍提供结余转户服务(最低限额一般为3000港币),而韩国的发卡机构则广泛推行高比例的预借现金业务(平均为60%-65%)。
所谓结余转户,就是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后,发卡机构向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用贷款,用以清偿持卡人现有信用卡的透支金额及其他费用。高比例的预借现金也使得持卡人能够通过申领新的信用卡,偿还现有信用卡的到期债务。在社会征信体系不尽完善的环境中,这些业务的推行,使得持卡人的信用风险不断膨胀和聚集,一旦宏观经济发生变化(2002年,香港失业率超过8%,1998年修订的新个人破产条例降低了个人破产成本),或者信用卡债务普遍超过持卡人的偿还能力(2002年,韩国信用卡应收账款占GDP的比例达到19.7%,占个人可支配收入的30%),信用卡业务就将爆发系统性风险。香港政府2002年修订《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促进正面信贷资料库建立,以及韩国政府强制发卡机构降低预借现金比例、加快建设个人信用数据库等措施,都表明过度发展信用卡的直接贷款功能容易诱发信用卡业务的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信用卡产品均不具备结余转户功能,预借现金比例也普遍限定在30%,持卡人很难通过申领新信用卡套取资金偿还现有信用卡的到期债务。另外,在中国银联的积极推动下,发卡机构间已经建立了不良信息共享系统。这些情况,都使得持卡人的信用风险能够迅速暴露,不会在发卡机构间大规模传递,因此,信用卡业务难以形成系统性风险。
发卡机构未采取专业化、高负债经营模式,经营风险难以在金融体系间大范围传递。
与香港信用卡产业2002年左右高坏账率造成的暂时性经营困难相比,韩国信用卡产业之所以能够爆发“信用卡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韩国采取了专业化、高负债的发卡机构经营模式,而监管机构却未能及时建立科学、有效的发卡机构监管体系,特别是风险监管体系。在韩国,非银行机构设立的专业化信用卡公司是发卡机构的主体,2002年,三星信用卡和LG信用卡在发卡市场上的份额分别为25%、19.8%,远远高于银行设立的附属信用卡公司。这些专业化信用卡公司普遍采取较为激进的营销策略,忽视对经营风险的科学控制。在资本市场风险管理机制不发达、政策监管措施不配套的情况下,信用卡公司的经营风险很容易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形成系统性风险。
在现阶段,我国信用卡业务只能由商业银行开展,相对于其他机构,商业银行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水平和能力。目前,主要商业银行正在依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积极推行基于内部评级法的风险管理模式。信用卡业务以“大数法则”作为经营基础,具备高度的风险分散优势,因此能够率先应用国际成熟的风险分析和控制手段。此外,信用卡业务由商业银行开展,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吸收信用卡业务的经营风险,阻止其在金融体系内的大范围传递。
总之,我国信用卡业务作为一项新型金融业务,尽管在社会征信体系、政策监管措施等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发展制约,但不会在近期内形成系统性风险。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信用卡业务必将发展得更健康、更快速。 (中国银联战略发展部 张亚双)
从政策制度入手规避信用卡业务风险
从2003年起,我国信用卡业出现爆炸式增长。但是,如果为了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了信用卡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则有可能步那些遭遇“信用卡危机”者的后尘。如今,信用卡业的监管已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去年曾表示,要把信用卡列为当前加强管理的业务范围。
为防范信用卡系统风险,我国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去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对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2005年还将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全国联网运行。届时,所有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将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
在信用卡现金透支方面,我国各发卡银行对信用卡现金透支的控制相当严格。信用卡现金透支不仅不享受免息期,而且还要加收较高的手续费;再者,我国的借记卡已经较为普及,消费者已经习惯于用借记卡提现,这与韩国借记卡起步晚、不发达的情况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从我国信用卡的交易情况看,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费支付,现金透支的比重非常低,不存在信用卡大规模滥用的情况。
我国信用卡业要想实现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各发卡银行继续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加速发展和风险防控两不误;另一方面,需要为我国信用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政策环境。针对各银行对信用卡透支资产的风险已使用不同标准的情况,建议监管机构尽快进行统一和规范,并建立信用卡透支资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和定期报告制度;为了避免单个发卡机构的经营风险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建议监管机构制定并实施发卡机构经营风险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采用的“大数法则”,而不是公司信贷所采用的内部评级法。建议在各银行建立严格的核销制度的前提下,简化信用卡呆坏账的核销手续,适当放宽核销条件,给予银行一定的自主核销权;建议改变对信用卡业务实行按照单一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的做法,根据信用卡透支资产风险分类状况,分别制定不同的计提比例。 (刘剑)
一手抓“鱼” 一手抓“熊掌”
在商业银行的业务运行中,控制风险和扩大盈利似乎总是一对纠缠不清的矛盾,如果把前者比作“鱼”的话,那后者就好比“熊掌”,许多情况下,两者不可兼得。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的经营原则应该是“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风险无疑成为银行运营时所必须关注的首要因素。因此,从稳健经营的角度出发,银行往往采取“取鱼而舍熊掌”的做法。正是出于这一考虑,一些业内人士对信用卡业务在国内的迅速发展表示忧虑,认为银行过多介入这一高风险业务,会偏离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本原则。
鱼与熊掌真的不可兼得吗?对于其他业务来说,或许真是如此,可是对于信用卡业务而言,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不可控制。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其中所蕴含的风险相当有限。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高发期往往集中在市场过度开发的阶段,是恶性竞争的结果。发卡机构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降低风险控制标准,由此引发了大规模的连锁反应,造成风险膨胀。而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发行量才1千万张,贷款规模不过百亿,与银行数以万亿计的信贷资产规模相比,所占比例甚小。而且,这1千万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基本上都属于银行的高端客户。由于高端客户资信状况良好,蕴涵的风险因素相对较低,因此在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信用卡市场都将处于低风险期。
虽然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发,持卡人队伍的扩大会使银行的信用卡客户群向中、低端发展,信用卡业务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也会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逐步凸现。但通过各种手段,其风险仍可被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之内;且由于所针对的客户是不特定的群体,这就使得信用卡业务和传统的对公业务相比,具有高度风险分散的优势。此外,信用卡业务的放款方向具有很大的分散性,避免了因集中投资所造成的风险。从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定义来看,如果或有损失是可预测的,且能被利润所弥补,则这样的风险可被定义为成本。由此可见,只要管理得当,信用卡业务的风险还是可以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
此外,我国信用卡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可以大范围地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对现实和可能的风险进行控制。如今许多发卡机构已采用国外成熟的风险管理系统和经验,更有甚者直接通过合资等手段,引入国外的先进管理,使得整个行业在一开始,其风险控制水平就处于较高的阶段。
当然,论说信用卡业务风险有限,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松对该业务风险的重视。信用卡业务存在着其自身特有的风险因素,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影响。从目前我国市场来看,虽然信用卡业务的许多风险都在可控范围之内,但仍有许多因素对该业务发展造成不小的隐患。如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整,银行卡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商业银行缺乏控管风险的经验等等。所以我们在快速发展信用卡这一新兴业务的同时,必须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大力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和监管体系,同时增强发卡机构自身对风险的评估和处理能力,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构建完整的信用卡风险监控、处理机制。
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日期的临近,一些外资银行早已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将触角伸向这一领域。可见,他们对于信用卡这一利润贡献率仅次于个人信贷的私金业务是高度重视的。为此,从增强国内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角度出发,国内银行必须在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迅速抢占市场的同时,不断完善自我风控机制,使业务运作更趋于稳健化。中国的商业银行要在个人金融业务上有足够的实力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和挑战,最好的选择莫过于一手抓“鱼”,另一只手抓“熊掌”。 (周成杰)
韩国信用卡危机始末
2003年岁末,一场信用卡危机席卷韩国。
2003年11月21日,韩国最大的信用卡公司LG信用卡公司由于缺乏流动资金,被迫向持卡人停止了现金预付业务。11月23日晚,在韩国政府的干预下,韩国第三大银行Woori银行等8家银行同意向其提供紧急贷款,并延长债务到期时间。由此,LG信用卡公司获得了2万亿韩元的紧急救援,从而避免了被迫宣布破产。这已是两年来韩国第四家需要输血的信用卡公司。
韩国信用卡市场爆涨在2001年达到顶峰。据统计,2001年每个年龄在15岁以上的韩国人平均使用4张不同的信用卡,拥有10张信用卡的人数也已超过23万,而美国人则平均只有2张。2001年韩国信用卡的使用金额也达到445兆韩元,比2000年增加了88%。由此,韩国被认为是使用信用卡最好的国家。
然而,繁华极其短暂。2002年,信用卡公司出现了2616亿韩元的大窟窿,2003年1月,赤字总额已达到4128亿韩元,韩国大部分信用卡公司陷入了赤字经营的困境。这主要是因为借债者无力偿还债务。一份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9月末,350万韩国人未能按期还款,他们占韩国工作人口的16%。另外,信用卡欠款一个月以上的约有10%,而美国仅为4%。
韩国发生信用卡危机已有两年,至今尚未能有效治理。2004年,韩国成立了“坏账银行”,专门处理各金融机构的个人信用坏账。负债者在交纳3%的信用债务本金后,即被从“信用不良者黑名单”上除名,恢复正常信用地位,通过其就业和经营逐月偿还所有债务,并享受一定的免息待遇。然而,解决多年累积的信用卡债务问题,特别是拯救大批无力还债的信用不良者,仍然是一道难解之题。
如今,信用卡债务问题和限制信用卡透支等措施带来的市场消费不足,已在拖韩国经济发展的后脚。负债累累的信用卡公司需要足够的资金消化坏账,并进行相应的结构调整。庞大的信用不良者队伍解脱信用债务也将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重塑信用卡的信用形象和使人们重建信用,更是韩国的当务之急。